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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修订《建筑法》、加大不合理压缩工期的处罚力度!

文章来源:中国建筑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3-07   点击: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华元于此次两会上提出关于修订现行《建筑法》的议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冯远联名全国政协委员王翠坤、王美华提出了关于增加工程建设工期评估,加大不合理压缩工期的处罚力度的建议。

人大代表陈华元:修订《建筑法》,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及处罚

 

 

“现行《建筑法》已经施行21年,随着建筑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修订。”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华元于此次两会上提出关于修订现行《建筑法》的议案。

 

陈华元介绍,建筑业是中国的重要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建筑业依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建造技术落后,缺乏必要的组织变革、技术创新、资源集成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国际竞争力不强。“建筑业法规不完善以及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比存在滞后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基础性原因之一。”

 

陈华元指出,现行《建筑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过窄,系统性不强,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活动,限制甚至排斥了在其它类型建筑领域中发挥作用。

 

二是对建筑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够,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无法适应国内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形势。

 

三是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少,且没有强制力,致使发包人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以上问题,陈华元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调整《建筑法》名称、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将《建筑法》改为《建设法》,提高系统性、普适性和严谨性;扩大调整范围,将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改为“建设工程”,按照国际公认概念,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适用范围调整后,适用主体将随之调整。

 

二是顺应国际化进程,消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重新梳理行政法监管范围和民商事主体市场行为范围,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删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最迫切的就是要消除总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为防止建设单位抽逃资金或拖欠工程款,实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调承包人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供材行为的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双方权责对等;增加发包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条款等。

 

 

 

全国政协委员冯远:加强执行合理工程建设工期

 

目前,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工期多为业主单方要求,无论合理与否,设计、施工方只能被动接受。因此普遍存在工程建设工期不足的现象,致使许多工程品质不高,建设质量有可能得不到保证。这一现象不利于中国建设行业的升级换代,也不符合国家“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针对这一现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冯远联名全国政协委员王翠坤、王美华带来了关于加强执行合理工程建设工期的建议

为保障合理工程建设周期,冯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法律保障,提高不合理压缩工期行为的违规成本。住建部1993年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2016年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尽管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并且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全国仍普遍存在工程建设周期不足的问题,表明上述文件的约束效力和执行力度还不够。 建议加大对不合理压缩工期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促使 合同工期确定阶段更为谨慎,以此来约束合同工期主导者的行为,提高合同工期确定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二是强化监管力度,在建设程序中加大对工期合法性的审查。建议在招投标文件备案时,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及工程性质,评估备案文件中的工期要求是否合理,对少于合理工期的合同,要求制定者提出制定依据,如依据不充分则责令修正,否则不予以通过。

三是倡导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理念,使保障合理工期成为行业共同目标。引导建设各方重视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充分认识到工期管理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品质工程”的重要意义。高质量的工程,必然需要合理的工期。

冯远表示,在全国工程建设普遍追求速度的情况下,需要在立法保障、监管审查、宣传引导上同时发力,加强执行合理工程建设工期,使中国由“建设大国”发展成为“建设强国”,实现‘百年建筑’梦想。

建设项目片面追求速度,不合理压缩工期可能造成如下问题:

一是勘察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建筑品质不高。设计工作处于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前端,若设计功能考虑不全面、细节深度不达标,可能造成施工中返工,致使建设成本增大,也易留下安全隐患。还可能导致建筑使用过程维修工作量大,维护成本高,在节能与环保上难以满足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对建筑整个服役期产生重大影响。

当工期被不合理压缩时,可能造成勘察简化、地质灾害评估不充分、选址不当等导致建筑不安全的问题。我国建筑平均寿命偏短(据原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说,中国建筑平均寿命仅25~30年),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拆除,与功能不满足要求、品质不高有很大关系。

二是容易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易使施工过程简化,施工操作规程难以全面实施,基层工序流程和验收检查不到位,增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也可能留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例如,为抢工期,在混凝土浇筑后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就拆除支撑,极易产生梁下挠、裂缝现象,造成质量问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即开始作业,发生支撑架垮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伤亡等。甚至,有的建设项目为抢进度,出现“三边工程”,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成本造价等问题突出。

三是损害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扼杀工作激情和创造力。压缩工期导致从业人员长时间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会磨灭工作激情,减损对工作的热爱,扼杀创新能力。压缩工期带来的抢工作业,增大了劳动强度,使从业人员处于连续高度紧张作业状态,有损身心健康,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此外,因房屋预售或节日庆典需要而带来的短期抢工,也会导致劳动力配置失衡,扰乱企业有序管理,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住建部1993年印发

1、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2、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执行经过审定的工期者,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期奖惩办法,奖惩标准一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奖或惩金额均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至二,但奖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1、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第五十六条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